“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是否法定节假日?单位放假需支付加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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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一天对于职场女性来说意义非凡。然而,关于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一直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妇女节虽然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但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因此并不具备强制性。

根据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的规定,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然而,妇女节与元旦、春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存在一定的性质区别。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包括新年、春节(3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因此,妇女节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如果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并没有义务安排补假。这也说明,妇女节假期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安排是否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

根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然而,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此约定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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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

综上所述,妇女节虽然在我国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但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女员工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然而,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或规定处理。最后,用人单位发放的妇女节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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