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单位不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解析妇女节假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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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问题引发热议,每年的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成为职场女性们关注的焦点。有些单位会安排女员工放假,而有些则继续上班。那么,妇女节在我国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若未安排女员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妇女节女职工不放假违法吗?若不放假有加班费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妇女节的半天假期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3月8日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然而,妇女节与元旦、春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存在一定的性质区别。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标准为11天,包括新年、春节(3天)、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3天)。因此,妇女节并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节假日”,不具备强制性。

此外,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也就是说,若妇女节恰逢周末,单位并没有义务安排补假。

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妇女节假期并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安排是否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费。根据《劳社厅函〔2000〕18号》文件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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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该按此约定、规定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在“妇女节”向女职工发放的福利,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相关规定,不计入工资总额。

近日,娃哈哈集团关于“三八”妇女节慰问的通知在网上流传。通知称,娃哈哈决定3月8日下午为女职工放假半天,并为每位女职工发送100元餐费。这一举措备受关注,也引发了一些讨论。

在讨论妇女节放假与加班费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其他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上,“带薪休假”、“离线休息权”等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议题多次被提及。一些代表委员提出了建议,如将“离线休息权”入法,完善带薪年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丧假等。

总的来说,妇女节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单位是否安排女员工放假以及是否支付加班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让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休假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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